九游会J9

新质生产力 | 低空“黑飞”行为的法律规制
2025.07.08 | Author:黄茜 吕子辉 | Source: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专栏导语

“新质生产力”是2024年全国两会的焦点之一,指引了中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响应号召推出“新质生产力系列专栏”,由不同专业领域、行业经验的律师结合各自业务实践发表系列文章,以供参考,敬请期待。

 

引言

 

近年来,随着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无人机技术已渗透至农业、物流、影视拍摄等多元领域。然而,“黑飞”现象——即未经审批、脱离监管的非法无人机飞行活动,却如同一把“悬顶之剑”,威胁着航空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甚至危及国家安全。2024年9月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因“黑飞”无人机干扰导致32架次航班备降、3000余名旅客滞留;同年11月,海南舰上空“黑飞”事件更因涉嫌危害军事安全引发全民热议。此类事件频发,暴露出低空领域法律规制的紧迫性、无人机技术的普及性与监管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已从单纯的技术隐患上升为系统性社会治理挑战。

 

 

一、行政监管框架和行政法律责任
 

此前,我国虽已出台《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但主要规制的是范围更广的通用航空飞行,随着近些年低空经济的快速崛起,上述规定已不能满足全方位规制低空“黑飞”活动的需要,为解决空域管理模糊、责任机制不完善、监管覆盖不全面、技术监管滞后、违法成本较低等问题,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通过全链条管理、分类管控、技术赋能等举措全面介入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专门监管。与此同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陆续出台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标识要求》等国家标准,进一步细化了无人机飞行各环节的监管要求。

 

《条例》明确构建了涵盖设计生产、登记管理、资质管理、运营管理等环节的监管框架,对无人机从设计生产到实际开展飞行活动的全流程进行了规范,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后果进行了明确。

 

(一)设计生产环节

 

在无人机的设计、生产环节,生产厂家应当为每一台民用无人机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并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信部备案。同时,对于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系统的设计、生产,还应当事先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取得适航许可,若之后又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应当重新申请适航许可方可将其用于飞行活动;而对于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机的设计、生产虽然无需申请适航许可,但若要改装系统,应当及时在平台更新性能、参数信息。违反上述要求的行政处罚后果如下表所示。

 

监管主体

典型处罚场景

罚款幅度

其他措施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未依法取得适航许可

无人机货值金额1-5

责令停止有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擅自改变性能、参数,没有及时在平台更新

0.2-2万元

责令改正

地方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没有为生产的民用无人机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3-30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违反产品质量或者标准化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依法处罚

依法处罚

 

(二)登记管理环节

 

《条例》要求所有类型、重量的民用无人机所有者都应当依法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简称“UOM”)上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机主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无人机的信息及使用用途。而在此前,只有最大起飞重量≥250克的无人机才需要实名登记。事实上,202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无人机,只有在实名登记后才可激活使用功能。此外,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机还应该依法进行国籍登记,且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经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行政处罚后果如下表所示。

 

监管主体

典型处罚场景

罚款幅度

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

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0.2-2万元

责令改正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机没有进行国籍登记

1-10万元

责令改正

 

(三)资质管理环节

 

《条例》针对民用无人机的操控人员和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资质要求。

 

一方面,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飞行的人员,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而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或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则不需要执照,但后者需要接受农用无人机系统生产者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书。

 

另一方面,使用轻型及以上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需要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运营合格证”,取得运营合格证也同步获得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资格,而无须再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此外,如果单位从事的是诸如测绘等专业活动时,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等。如果未取得相应资质就实施飞行活动,将面临如下行政处罚后果。

 

监管主体

典型处罚场景

罚款幅度

其他措施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

5-50万元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无人机

0.5-5万元;

情节严重的,1-10万元

/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超出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无人机

0.2-2万元

暂扣操控员执照6-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公安机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处罚其监护人

500-5000

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机

地方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外国无人机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机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

10-50万元;情节严重的,50-100万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机

公安机关、国安机关

外国无人机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机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情节严重的

由地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罚款

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机作业飞行活动

0.1-1万元

责令停止作业

 

(四)运营管理环节

 

运营管理环节包括强制责任险、空域管制、飞行审批及飞行监管要求等内容。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1],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都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无人机责任险主要是指第三人责任险,主要保障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具体包括:第三者因无人机坠落、碰撞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第三者财产(如房屋、车辆等)因无人机事故造成的损坏等等,并不包括机身损失险、飞手意外险、零部件更换险等其他险种,其他险种可根据需要自愿投保。为激励低空经济的发展,已有多地政府为无人机责任险提供直接或间接补贴,具体形式包括保费补贴、政策联动激励等,比如深圳政府对无人机责任险提供50%保费补贴,单架无人机年补贴额达600元,2023年,深圳无人机责任险补贴总额超5000万元。

 

关于空域管制,《条例》第十九条为无人机飞行划定了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管制空域主要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八类重点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中型、大型无人机不存在适飞空域。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关于飞行审批,微型、轻型、小型无机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一般无须审批,除非飞行活动有较高风险,比如要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以及要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机等。除此之外的飞行活动应在拟飞行前一天的中午12点前,通过UOM平台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交通管理机构会在21时前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还须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关于飞行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设置了避让规则,具体包括:①无人机避让有人机;②有动力装置避让无动力装置;③飞行器避让地面、水上交通工具;④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⑤微型无人机避让其他无人机等。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一系列行为规范及禁止事项,违反相应规范对应的行政处罚后果如下表所示:

 

监管主体

典型处罚场景

罚款幅度

其他措施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遵守飞行规范或避让规则

1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1-5万元;情节严重的,5-10万元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0.2-2万元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遵守飞行规范或避让规则,情节严重的

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罚款

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

公安机关

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或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

5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0.1-1万元

责令停止飞行;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公安机关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

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5-20万元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

无线电管理机构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机反制设备

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5-20万元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

无线电管理机构

其他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处罚

依法处罚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主要类型

 

(一)责任主体

 

在无人机黑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除无人机的实际操作者之外,操作者所属单位或雇主如果存在指派无资质人员执行任务、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未取得适航许可、未取得飞行审批或者默许违规操作等情况,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黑飞”事故系无人机质量缺陷(比如飞控系统故障、电池自燃等)导致,无人机的生产者、销售者可能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为“黑飞”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三方(比如破解禁飞系统软件开发者)、未尽审核义务(比如未核实用户资质或飞行计划)的无人机租赁平台、“黑飞”活动的组织者等主体同样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主要类型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黑飞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人机黑飞通常可能会导致第三方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也可能会损害国防安全、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上述情况都可能会引发民事诉讼,有关责任人员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首先,无人机操作者对“黑飞”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如砸伤行人)、隐私侵犯(如偷拍)、财产损失(如损坏车辆、建筑、农作物)等需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发生空中交通事故,飞手操控的无人机是否遵循避让规则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进而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般而言,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比如,在卢某某诉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中,范某某在使用植保无人机喷雾除草剂时,由于飞行高度、风向等因素致使药液漂移,造成卢某某的农作物受损。法院最终判决范某某赔偿卢某某财产损失。在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情况下,投保的责任险通常可以覆盖一部分赔偿义务。

 

其次,如果“黑飞”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比如在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之五——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侵害国防和军事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某测绘院有限公司在未向空域管理部门进行飞行申请的情况下,安排没有无人机驾驶资质的林某擅自在涉案地区空域驾驶由自己组装的无人机进行航拍,被当地驻军监测为异常空情,致使相关军事部队动用陆、空多型装备参与查证处置,其行为严重扰乱首都空中控制区管理秩序,造成国防战备资源损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共同赔偿国防战备资源损失费用;被告某测绘院有限公司、林某在正义网及《解放军报》上刊登书面声明赔礼道歉。

 

 
三、无人机“黑飞”的刑法规制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人机“黑飞”的刑事风险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两大领域。《条例》第三十四条列举了禁止利用无人机实施的活动,包括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等。若违反上述规定,则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刑法》第114、115条分别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尽管在刑法理论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危险犯,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只对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常见的后果包括造成军方战备资源消耗及民航经济损失等。比如在“唐山黑飞案”中,唐某等4人未申请空域擅自飞行,导致军方出动战斗机查证、多架民航航班延误改线,法院认定其行为“扰乱空中管制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3];再比如韩某某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4]中,被告人韩某某等3人试飞活动同样未申请空域触发武装警报,共九个团以上指挥机构、753人、一架战斗机、2架直升机、6部雷达参与处置,消耗航油770升。最终法院认定三名报告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如果个人或单位操控无人机拍摄军事禁区、军工设施等涉密场所,将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比如在李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5]中,被告人李某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整体部署,并制作成2个短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视频的阅读量高达4000多次,被分享、收藏30多次,被厦门市中院认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再比如程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6]中,被告人程某某用无人机拍摄地导部队野训照片和战斗机视频并发至某微信群。经评估,照片和视频内容分别属于秘密和机密,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需要说明的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如果将无人机拍摄的涉密信息提供给境外机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者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后者的量刑明显高于前者,故应当以后者定罪处罚。

 

(三)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犯罪

 

一般来说,正规厂商生产的无人机均内置有电子围栏信息,在严格的管制空域范围内会拒绝起飞,自动避开管制空域。如果通过技术手段恶意破解、修改无人机电子围栏、禁飞系统等,违规在管制空域飞行,可能会涉嫌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类犯罪。比如在张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7]中,被告人张某某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限高禁飞限制的程序,被法院认定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四)其他犯罪

 

除前述两类犯罪外,无人机“黑飞”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还包括:利用无人机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利用无人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法定数量或用于非法用途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无人机信号干扰民航导航或军用雷达频率的可能涉嫌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等。

 

 

结语
 

随着无人机功能的日益强大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广泛,其可能触发的民事、行政、刑事风险正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司法机关已形成“行刑衔接+公益诉讼”的立体追责模式,从2024年开始一系列新规的细化执行进一步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无人机从业者及爱好者需以案为鉴,严格遵守飞行报备、空域限制、资质准入等要求,避免因技术滥用或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毕竟,无人机的“自由”飞行必须以合规性和公共安全为前提。

 

[1]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保荐人的履职涵盖发行前尽职调查与发行后持续督导两个不同阶段。司法实践中,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生虚假陈述,保荐人对此所致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边界并不明晰。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通过比较法溯源、侵权法理论剖析及典型案例研判,提出对责任构成要件应予限缩解释,供相关市场主体讨论参考。

[2]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43-002。

[3]《惊动战机迫使航班改线 无人机“黑飞”4人被追刑责》,央视网2018年12月23日发布,http://news.cctv.com/2018/12/23/ARTIec2wxXAbonrQbt30AQf2181223.shtml,2025年3月25日最后访问。

[4]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

[5]  《拒绝“黑飞”!无人机飞行有禁忌 这些常识不可不知→》,中国网2024年12月11日发布,http://news.china.com.cn/2024-12/11/content_117600032.shtml,2025年3月25日最后访问。

[6]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刑初695号刑事判决书。

[7]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刑初1069号刑事判决书。

 

往期回顾: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法律与监管框架》

《新质生产力 | 低空飞行服务站 — 从分类到审批一文读懂》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新质生产力 | 通用机场建设要求与审批流程解析—《通用机场管理规定》解读》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解码固定基地运营商(FBO)》

《新质生产力 | 低空经济之低空飞行器侵权责任问题初探》

《新质生产力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审定管理研究》

《新质生产力 | 中国低空与无人机空域管理制度探析》

《新质生产力 | 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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